一、试用期最长能约多久?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上限与合同期限挂钩: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超过六个月。

特别提醒: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或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 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 试用期≤1个月
  • 一年以上不满三年 → 试用期≤2个月
  • 三年以上或无固定期限 → 试用期≤6个月

二、同一岗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十九条同时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无论岗位调整、续签合同还是“再试一次”,都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否则约定无效,已支付的低于正式工资的差额可依法主张补足。

“换岗重新试用”是常见的违法操作,法律上不被认可。

三、试用期工资不能低于这个数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八成”与“当地最低工资”两者取高。

四、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

第十九条明确,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这一点常被用来规避签正式合同的“操作”,实际无法成立。

五、试用期解除的法定门槛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试用期内除劳动者有第三十九条(如严重违纪、严重失职)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如患病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不能胜任工作)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实践中“试用期不合适就辞退”的随意做法并不合法:用人单位应承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并在解除时说明理由。

试用期并非“无理由解雇期”,随意辞退同样面临违法解除赔偿。

六、给HR和劳动者的四条建议

对HR:按合同期限精确计算试用期上限;试用期工资、社保从入职第一日起合规办理;建立清晰的录用条件与考核记录,为合法解除留好证据。

对劳动者:签约前核对试用期时长与工资是否达标;被要求“多次试用”或“试用期不缴社保”时,可依据上述法条主张权利;发生争议保留工资单、聊天记录等证据。